您所在的位置 应急管理网 > 应急救援 > 正文

电梯维保不善、野蛮乘梯,将面临严厉处罚

2019-08-20 09:56:26??来源:东南网  责任编辑:肖月青   我来说两句

电梯困人,维保单位30分钟必须到位

“电梯也是一种垂直交通设备,每天都在频繁启动和停车,加上长时间使用,出现磨损老化和故障是正常的,我们要尽可能保证它的安全和少出故障。”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院长曾钦达指出。

针对电梯维保单位责任心不强、维护保养不到位的现象,《条例》对维保单位的责任义务进行了细化,要求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维护保养档案、配备足够的维保人员,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等,同时要求根据电梯自身状况来确定它的维保频次、项目、类别,实现按需维保,使电梯的维护保养更科学、更有针对性。

针对电梯更新和报废条件,《条例》明确:使用年限达到十五年的,受水灾、火灾、地震等灾害影响的,故障频率高、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,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,并根据评估意见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,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、改造、更新和报废。

《条例》还要求,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,公布应急救援电话,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,接到电梯困人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,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。

??? 野蛮乘梯,或面临刑责

?? “对于违反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,我们将进行严厉惩处,让监管长出钢牙利齿!”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阙华表示。

《条例》明确,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,对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电梯运行状况实行实时监控,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。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且逾期不改正的,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
同时,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报废电梯投入使用、逾期不改正的,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将报废电梯的零部件用于电梯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修理和维护保养的,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
阙华提及,部分电梯安全事故与乘客的野蛮使用甚至破坏有关,为全方位保障电梯使用安全,《条例》对电梯乘客的责任义务也作出了规定。例如:乘客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用电梯,并不得有以下行为: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;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门;拆除、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、各种安全标志;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;无故拨打应急救援单位电话或者启动紧急报警装置;玩耍、打闹、蹦跳、攀爬、逆行;携带购物车、婴儿车乘用自动扶梯;运送建筑材料、建筑垃圾及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时,未采取安全防护、防洒漏措施,等等。

电梯乘客若违反以上规定,或面临经济赔偿、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事责任。

?

1  2  


打印 | 收藏 | 发给好友 【字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