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莫让孩子为父母过错“埋单”

2020-06-04 17:22:42?作者:?来源:福建法治报-海峡法治在线  责任编辑:周冬   我来说两句

案例三:

大人恩怨 父亲无法探望孩子

陆男与何女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,婚后于2013年12月生育一子。后因感情不和,俩人于2016年5月离婚,当时2岁多的儿子被判给何女,陆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,并可每周探视儿子一次。不过离婚后,何女认为陆男探视孩子影响了自己和孩子的正常生活,遂找各种理由阻止陆男行使探视权,乃至带孩子离开居住地。

虽然陆男多次与何女就探视问题进行协调,但依旧未果。平日的探视就多有争执,寒暑假的探视更无从谈起。因此,陆男起诉至法院,要求变更抚养权,后其告诉法官,自己起诉主要还是为了能好好探视孩子,并非真的要将儿子从他母亲身边夺走,于是改为诉求探视权。何女依然执拗地认为,陆男的探视影响了孩子的日常学习生活,认为要缩减陆男的探视时间。

法院审理:

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

法院审理认为,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在陆男与何女之前的离婚诉讼判决中已确认陆男的探视权。陆男、何女作为孩子的父母,虽已离婚,但应本着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,相互尊重,诚恳沟通,正确看待探视权,避免将双方成年人的不良情绪投射影响至孩子身上。之前民事判决已经确认的探视权行使方式,法院继续予以确认,陆男依旧可以每周探视儿子一次,至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寒暑假和春节期间的探视,法院判决支持陆男每年寒暑假可与孩子共同生活总计20天。至于何女声称因陆男探望导致孩子身心产生极大不利影响,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,要求减少探望次数,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,法院不予支持。

法官提醒:

切勿因抚养纠纷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

法官表示,抚养纠纷主要分为两类:抚养费纠纷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,其原因多样化:有的是一方离婚后仍然心存怨恨,故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,有的是一方再婚再育后压力增大拖欠抚养费,有的则是直接抚养方经营不善债务缠身,导致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人,个别还因为涉及子女就学、户口迁移及择校费用等,双方协商不成,从而引发纠纷。而探望孩子则是抚养问题的另一面,法律规定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孩子,但现实生活中,有的父母把双方矛盾和自己的情绪带到孩子抚养上,拒绝或者阻挠另一方合理探望子女,从而引发探望权纠纷,或者另一方因探望不成拒付抚养费又导致抚养费纠纷。

法官认为,许多父母在离异或分居时缺乏审慎态度,着重考虑自己,没有全面、理性地考虑孩子。离婚后,又因子女抚养或探望问题再次诉至法院,甚至当着孩子的面争吵、谩骂对方,或者背后诋毁、攻击对方,给孩子树立不良形象。也有的父母分手后互相推诿抚养责任,或者干脆甩手不管,将孩子寄养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。这些行为无疑对本已因家庭破碎而伤透了心的孩子造成二次伤害,给孩子带来心灵创伤,非常不利于其今后的成长。法官呼吁,夫妻一定要强化自身婚姻家事责任,不要因自身任性行为,导致家庭支离破碎,即使离婚也应好聚好散,妥善处理纠纷,尤其要理性地面对孩子的亲情需求,尽量减少孩子的亲情破碎感和挫败感,让孩子身心健康地成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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